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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为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4-01-02 丨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2008年4月30日,某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试用期为2008年4月30日至2008年6月29日,张某任厨师长。同日,双方签署员工薪资确认单,确认张某试用期月工资为3600元,转正后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575元,岗位工资1575元,绩效工资1350元,合计4500元。2008年12月29日、2008年12月31日,某残影公司自行组织人员对张某进行试餐评定,评定结果为不及格。2009年2月10日,某餐饮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张某两次试餐评定不及格,某餐饮公司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张某将某餐饮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6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某餐饮公司给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某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仲裁裁决。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否不采取缓冲措施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是否定的。我所劳动法律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且不说某餐饮公司自行组织人员对张某进行工作评定的结果不具有客观性,即使假定张某因此不能胜任某岗位工作,某餐饮公司也未对其进行业务培训或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故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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