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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包括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认定为工伤的,用第14条第1款来概括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具体而言要符合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另外,包括患职业病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所谓职业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面引起的疾病。所谓视为工伤的,是指虽与工作无关,但是由于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患病死亡,以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情形。本案中,你在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符合工伤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时缴纳保险费,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所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这笔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自掏腰包。所以,本案用人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不影响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尽管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你依然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