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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腰扭伤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5-11-04 丨 阅读次数:

  搬运工老蔡工作时扭伤腰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公司以此病是常见的退化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劳保局作出的认定老蔡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42岁的老蔡在一气动设备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08年2月13日,老蔡像往常一样,和同事一起在车间抬工件。不料,工作不到半小时,不慎把腰给扭了,疼得他根本无法走路,公司立即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为腰扭伤、L3-4椎间盘突出、L5-S1椎间盘膨出。为此,老蔡向公司索赔,遭拒。于是,向劳保局提出申请。劳保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老蔡所受伤害为工伤。老蔡所在公司不服,故将劳保局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原告某气动设备公司认为,老蔡确实在工作时扭伤腰部,但并不表示其腰椎间盘突出、膨出是此次腰扭伤所致。腰椎间盘突出属于脊柱的退行性病变,是椎间盘慢性病变所致,是常见的退化性疾病,并非急性损伤所致。劳保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理由不充分,故要求撤销其作出的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劳保局辩称,老蔡在单位抬工件时扭伤腰部,并于当日入院治疗。医生诊断为腰扭伤、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件。因此,被告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蔡的椎间盘突出及膨出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老蔡在单位抬工件时扭伤腰部,经医院诊断为椎间盘突出和膨出,并不排除外力作用所致。用人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老蔡所受的伤害系扭伤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其所受的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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