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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杨某,男,25岁,汉,农民。住某省乙市兴文镇文丛村三社。
被诉人:某市某油脂化工厂(以下简称红叶油厂)
共同被诉人:某市某县庞各庄中学(以下简称庞各庄中学)
共同被诉人:某市某县校办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校办公司)
案情:
申诉人称:1996年7月17日,红叶油厂因违章指挥导致气体爆炸,发生严重事故,造成申诉人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达40%以上,程度极深。事后,厂方送其去某市城建二医院抢救,但伤未治愈,即迫使出院并对事故进行处理。当时厂方只支付2400元伤残补助费。申诉人无奈只得回家继续治疗。1997年9月22日,因伤情渐重来某县找红叶油厂主管单位校办公司及主办单位庞各庄中学,要求解决治疗费用等问题,并反映红叶油厂转移财产的情况。校办公司说:“无关紧要,这是他们搬厂另建”;庞各庄中学说:“厂已注销,责任应由李某和校办公司负责”。此两单位明知我前来对伤残索赔,而指使红叶油厂注销,在法律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红叶油厂至今也不解决申诉人的上述问题。故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赔偿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13152.6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被诉人的主办和主管单位应为共同被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调查核实情况:
1996年7月17日下午5时35分,红叶油厂发生爆燃事故,烧死1人,烧伤3人,申诉人即为伤者之一,烧伤面积为40%,程度为II度烧伤。红叶油厂在事故发生后送申诉人到某市城建二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并于1996年8月20日治愈出院。1996年10月3日,庞各庄中学和校办公司联合做出决定:(1)由红叶油厂赔偿申诉人6个月标准工资数额(人民币2400元)的伤残补助费;(2)一年后如需手术(嘴部)还需要来城建二院做手术,由红叶油厂负责手术费。申诉人和被诉人均在决定书上签字。红叶油厂为申诉人报销了医疗费及其家属的食宿费和路费。申诉人经回家疗养,伤情恶化,仍需手术治疗,再次来某市向被诉人索要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红叶油厂虽申请注销,但工商部门并未批准,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申诉人因工烧伤情况属实,经某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红叶油厂作为独立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