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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丈夫刘某要求用人单位帮其申请工伤,并承担相应赔偿,但用人单位却称没有签合同,不会给赔偿。刘某找到道里区法援律师,想讨个说法。
王某和刘某夫妻是巴彦县农民,2009年来到道里区某种禽场打工。2013年初,王某在该种禽场鸡笼里给鸡进行人工授精时突发脑出血,当场昏迷不醒,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多次找到种禽场的负责人,要求他们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遭到拒绝,刘某无奈只能亲自跑到劳动局申请,但却被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确认劳动关系。刘某和亡妻在该种禽场已工作五年之久,从未签过任何劳动合同,且王某去世时已51岁,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刘某决定起诉种禽场。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劳动关系即成立。同时,《工伤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法援律师进行了多方核实、查证,寻找到人证和物证,法院最终判定王某与某种禽场之间劳动关系存在。刘某只需提供相关劳动关系材料,重新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由该种禽场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