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杭州仁本人力资源公司
电话:
0571-86715911
0571-85118191
邮箱:
business@hzhuman.com
地址:
杭州市钱塘区2号大街515号智慧谷15F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法律服务中心>>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张先生是一名电工,晚上7时许,他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张先生申请工伤认定,人保部门认为,张先生因为醉酒后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张先生因工作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起诉人保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应予撤销。法院审理认为,人保部门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张先生不属于工伤。
【法官释法】醉酒伤亡一般不认定工伤
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要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另外,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醉酒后在工作中伤亡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但是,并非喝酒就不是工伤。例如,品酒师在工作中饮酒或醉酒后发生的伤害应属于工伤,而且,法律规定,只有达到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未到醉酒标准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至于业务员自己为了业绩喝酒致损伤,与领导要求其陪客户饮酒的性质不同。喝酒应酬不是业务员的必然要求,也不是必然的职业风险,而且,业务员自己可以预见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健康问题,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就是自身主观“故意”的表现。如果是领导要求陪酒,那就可以视为“工作”,因此发生伤害,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另外,业务员还可以以侵权这一诉由要求领导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