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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拖鞋上班致脚部受伤照样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5-07-16 丨 阅读次数:

  案件回顾莫某系某鞋业公司的职工,从事裁断车间管理工作。2011年7月12日上午,莫某在公司裁断车间巡查时,踩到地上的刀模致右脚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足跟跟腱断裂。莫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瑞安市人社局作出认定莫某系工伤的决定。该鞋业公司不服,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莫某违反公司规定,工作时间穿着拖鞋才导致脚部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莫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造成右足跟跟腱断裂,人社局认定莫某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某鞋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能够证明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的除外。本案中,莫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在车间巡查工作时而受伤的事实存在,不能因其负有过失责任将其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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