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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员工宋某因工致伤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24 丨 阅读次数:

  一、案情概括


  宋某于2021年经公司派遣至某厂工作,岗位为操作员。2022年,宋某年满五十岁到达退休年龄,转为劳务工继续在该岗位工作,次年宋某在清洗设备时因未按照安全标准操作、未切断运行机器电源,导致右手被机器搅拌叶片切伤,小指近侧切断、无名指及中指皮肤破损,经治疗康复后右手活动能力严重受限,预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八级至七级、伤残(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九级。


  二、争议焦点


  1、宋某是否属于工伤?


  宋某虽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与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但因未享受退休待遇,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损害,原则上依然属于工伤,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如宋某系退休后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并在提供劳务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则一般应按照提供劳务受损处理,根据用工方和提供劳务一方的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2、宋某工伤赔偿和人损赔偿对比。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不同,人损鉴定标准远高于劳动能力鉴定,这也就导致大部分十级、九级工伤达不到人损十级伤残,但人损伤残赔偿标准远高于工伤。以十级为例,除去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外,工伤赔偿的三个主要项目即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医疗、一次性就业总计费用约6万2千元,而人损十级用工单位全责的情况下伤残赔偿金高达18万元。宋某的伤情预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八级至七级、伤残(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九级,且因其达到退休年龄不存在一次性就业赔偿金,因此工伤赔偿低于人损赔偿。


  三、经验反馈


  1、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致损的鉴定程序选择。


  退休返聘员工一般缴纳有雇主险,雇主险有独立于人社部门的指定鉴定机构,因此退休返聘员工如因工产生人身损害,需优先判断伤情,对于伤情较轻(骨折、轻微体表损伤)达到工伤十级,但达不到伤残标准的,不宜安排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如员工坚持进行鉴定,则应按照人损标准安排伤残鉴定。如员工受伤较重(肢体残缺、活动能力严重受损)则应综合评估伤情后优先进行工伤认定。


  2、工伤、提供劳务受损的责任区分。


  工伤与劳务损害在用工(人)单位责任和员工责任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工伤认定和赔偿过程中不考虑员工是否存在过失、故意,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均可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待遇。而劳务损害赔偿过程中需进行双方责任划分,如果人身损害系员工过失、故意导致,则员工需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责任,用人单位只有在员工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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