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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李某人身损害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25 丨 阅读次数:

  一、案情概括


  员工李某,55岁,经派遣在某交投公司停车场工作,岗位为巡管员,2024年7月某日李某下班后汽车回家,在工作的停车场摔倒受伤,诊断为手臂骨折,其后李某要求公司为其进行工伤认定并支付工伤待遇。


  二、争议焦点


  1、李某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遭受人身伤害的。


  李某未达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属于在工作场所受伤,但因受伤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因此判断其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点在于李某从停车场骑车回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后的收尾性工作。实践当中一般将工作结束后的器具收纳、设备清洁、场所巡检等认定为收尾工作,而李某系下班回家过程中在工作场所摔倒,其行为不属于收尾工作,遭受人身伤害也不在工作时间内,因此不属于工伤。


  2、如李某回宿舍休息并交还收费仪器,途中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该交投公司为巡管员提供宿舍,且管理收费仪器的办公室设置在宿舍内,如员工结束停车场工作下班后回宿舍休息途中受伤,即使不属于非因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因其需到宿舍交还机器,则大概率被认定为回宿舍交还机器的过程属于工作时间后的收尾性工作,继而认定其途中骑车摔倒属于工伤。


  三、经验反馈


  员工非工作时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遭受人身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员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路线上遭受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2)午休时间进行提供劳动所必须的生理活动,如外出就餐(存在争议)如厕等;(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遭受人身伤害的。


  劳务关系:劳务人员(主要为退休返聘)在工作时间外处理非工作事务遭受人身伤害的,均不属于因提供劳务遭受损害或工伤(用工单位可能承担其它侵权责任),例如常见的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如受伤员工为劳务人员,则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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