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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宝于2018年11月17日入职伟某力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工作岗位是操作员。
张天宝入职后上了一个星期的白班后,调为上夜班,但上了一段时间夜班后,发现上夜班熬夜身体感到不适。
2019年2月3日,张天宝去医院就诊(中医),医生诊断为肝肾亏虚,开了《疾病证明书》,内容是:“......避免熬夜。”之后张天宝调为上白班。
2019年12月4日,公司安排张天宝去镭射生产线工作,张天宝认为镭射岗位有辐射,且生产线速度快,分分钟都不能停下来,张天宝身体要频繁上厕所,适应不来,要求调回原来岗位。
公司提交的《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2019年12月4日)违纪事件记录显示:
Pm224+因生产计划安排,夜班不够人员需要安排人员支援生产,星期一12月2号白班开始安排人员转班,但该员工反馈因身体不适原因(肾虚)不能转班为由,不接受转班。
经过与工会、HR,包括员工本人一起协商后决定,安排员工回产线先上白班,因员工身体原因,建议安排5天8小时的工作量,该员工需要在12月16日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该员工也同意,但回到产线后,管理员安排了岗位,员工同样以身体不适不能上岗为由,拒绝上岗,并且反悔说是他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现该员工仍然拒绝上岗,一安排就说要离岗上厕所。12月4号一天基本都是在以上厕所为由度过。
2019年12月5日公司的《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违纪事件记录显示:
12月5日早上8:00管理员给员工开完早会,安排好工作,孕妇都上岗,该员工拒绝上岗,以身体不适为由,且以上厕所为由满车间转悠,严重影响产线纪律。现该员工仍然拒绝上岗,一安排就说要离岗上厕所。12月5号一天基本都是在以上厕所为由度过。
2019年12月6日公司的《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违纪事件记录显示:
12月6号早上8:00管理员给员工开完早会,安排该员工上岗,该员工拒绝上岗,以身体不适为由,且以上厕所为由满车间转悠,严重影响产线纪律。现该员工仍然拒绝上岗,一安排就说要离岗上厕所,12月6号这天基本都是在以上厕所为由度过。
2019年12月6日,公司以张天宝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
张天宝于2019年12月11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220元。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认为:张天宝岗位是操作员,公司因工作安排需要对张天宝进行生产线轮岗安排,且调整之前生产线与调整之后生产线的工作内容及强度差别不大,张天宝却一再以身体不适合为由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依据《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第38条规定“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如轮班、调岗等”予以扣2分处罚的规定,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5日、6日对申请人予以扣2分处罚,累计达6分后对张天宝予以辞退处理,并依法通知工会,该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张天宝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不足,仲裁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裁决如下:驳回张天宝的仲裁请求。
张天宝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天宝、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从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至今合同仍在履行期间。张天宝因身体不适,不能熬夜上夜班,已于2019年2月3日经遵医五院医生诊断为肝肾亏虚,并出具了《疾病证明书》,写明“注意休息,避免劳累,避免熬夜”,张天宝已将该《疾病证明书》提交给公司,公司知悉这一情况,并一直安排张天宝上白班。
至2019年12月4日,公司计划调整张天宝到镭射产线岗位工作,张天宝认为其身体条件不适合,镭射岗位有辐射,且生产线速度快,分分钟都不能停下来,张天宝要频繁上厕所,适应不来。张天宝提出要求回原工作岗位,但公司没有理会张天宝的要求,连续三天(2019年12月4、5、6日)以同一事实(张天宝上厕所离岗)为由连扣6分(每次2分),继而适用《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的有关规定解雇张天宝。
从公司提供《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2019年12月4日)违纪事件记录内容显示:“经过与工会、HR,包括员工本人一起协商后决定,安排员工回产线先上白班,因员工身体原因,建议安排5天8小时的工作量,该员工需要在12月16日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该员工也同意。”可见,经与工会、HR(人力资源管理)、张天宝本人三方协商后决定,安排员工回产线先上白班,因员工身体原因,建议安排5天8小时的工作量,该员工需要在12月16日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但公司在尚未到12月16日之前的12月9日即已解雇张天宝,张天宝尚来不及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此做法有违三方协商后的决定。
事实上,上厕所方便是人体正常的生理需要,况且张天宝有肾亏的病患在身,上厕所的次数会比正常人频繁,公司以张天宝上厕所次数多而认为张天宝擅自离岗扣2分,不合人性化的要求、不合常理,且连续三天以同一事实扣分。
公司没有证据(视频)证明张天宝连续三天都是整天呆在厕所里没有到岗,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同一事实连续三天扣张天宝6分而解雇张天宝,有违法律的规定。
劳动仲裁认定公司调岗合理,但疏忽了张天宝身体不适,本身患有肝肾亏虚,不能熬夜上夜班的客观情况。张天宝在原工作的岗位没有出现重大的问题,公司若需要调岗的,需经过培训后,张天宝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张天宝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应向张天宝支付1.5个月的二倍经济补偿金,即(3711.17元×1.5个月)×2=11133.51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针对该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根据仲裁和一审查明的事实,公司在张天宝提交“肝肾亏虚,避免熬夜”的疾病证明书后,将张天宝调整到白班工作,不再安排张天宝上夜班,之后由于张天宝所在生产线撤销,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将其调整至工作强度与之前生产线差别不大的镭射产线上白班。
2019年12月4日-6日,张天宝均以需要离岗上厕所为由拒绝到镭射产线工作,公司依据《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第38条“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如轮班、调岗”对张天宝三次处以扣2分的处罚。
2019年12月6日公司出具《员工违纪报告》,以张天宝违纪扣分达6分,依据《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第13页“扣分数达到或累计达到6分者(试用期内达到4分者)将给予即时解雇处理”的规定,对其予以解雇,并于当日通知工会。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和第三条,张天宝在公司的岗位为操作员,公司根据生产或工作的需要,有权安排张天宝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岗位和工作。
根据《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公司同意张天宝在2019年12月16日重新上交医院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并非同意员工在提交新的疾病证明书和医院CT检查之前可以拒绝到岗工作。且三天拒绝到岗工作为相同的三个违纪事实,而非同一违纪事实作出三次扣2分处罚。
公司已根据张天宝提交的疾病证明书不再安排其上夜班,由于原生产线撤销,调整其从事与原来工作强度相差不大的岗位上白班,且可以上厕所,并无不妥。
张天宝在仲裁和一审庭审中均承认12月4日-6日因身体原因没有到新岗位工作,具体原因为其肾虚需要频繁上厕所,但张天宝并未举证证明公司不允许其在岗期间上厕所,故其仅以肾虚为由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理据不足。
公司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张天宝的劳动合同,且在解除当日通知工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天宝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