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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总会听到很多关于劳务派遣的前景,“有市场、有前途,有充分的生存价值”等等,因为企业有需要,这表面一看确实是如此,甚至包括我们大部分的传统机关都有这种需要。
然而,当我们深入分析,实质并非如此。劳务派遣虽然待探索、待规范,却也绝不可能变成主流用工方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通过上述的修正案中,我们提出疑问,劳务派遣制度将向哪个方向发展?下一步的增长空间在哪里?我们更多的利润增长点在哪里?如何充分发挥用工方式的辅助性作用,这是劳务派遣企业要考虑的中心点。如果继续大规模发展低端批发式的劳务派遣,市场的发展并不乐观,而应该是向高精尖发展,这是发展方向,也是劳务派遣企业能够生存下去的支撑。政府的力度很大,企业的成本压力也很大,因此一定要提高我们劳务派遣的水准,往高端走,这个服务费用和员工的工资也往高端发展,才能化解目前的压力。转变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需要劳动关系作为支撑,也要求派遣公司提供更加优质的、稳定的、和谐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