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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 第九条“职工 ( 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职工 ( 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本人工资确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 60% 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 300% 确定。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该单位已经确定的费率计算。
二、用人单位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地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向社会保险参保地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人单位应缴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由各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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