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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近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政策亮点纷呈。
亮点1
按建筑项目参保 优先办理工伤保险
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不缴纳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意见》创新参保方式,明确提出按建筑项目参保,规定对固定职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流动职工包括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为了保证执行,《意见》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意见》明确由施工承包单位向社保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并取得项目参保证明。
“相较于其他的行业、领域,建筑业劳务用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各类施工人员参与工期长短不一等,要在建筑业实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覆盖尤为困难。”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原参保方式单一,推进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意见》推行按建筑项目参保,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解决项目使用农民工工伤参保难的问题。
亮点2
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 不参与竞标
小邹在广州当了十几年建筑包工头,在他眼中,工人们根本不敢主动提参保要求,当然也没人主动给工人们买过。
“去年夏天,我带着一帮人在一个工地干活,老板倒是给办了保险,不过是10个人只办了2个,老板说出了事可以轮着用。”小邹说,“工人觉得只要工资不拖欠就好了,工伤保险还真不敢想”。
工伤事故后,由于保险缺失,“私了”成为最普遍的方式。
“以前,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控制成本,往往牺牲工人权益保障,放弃参加工伤保险,一定程度造成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情况。”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当前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缺乏保障,现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也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为此,《意见》从两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二是明确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作为计缴基数。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意见》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保证了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根据新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而是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商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今后根据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适当调整。
亮点3
考勤记录等信息 可证明劳动关系
十多年前,为了养家糊口,小闫离开安徽老家来广州打工。最近几年他当起了建筑工人,虽然辛苦,但收入较高。
今年3月,一场意外打桩机压到了他的手指导致粉碎性骨折,然而建筑公司只愿承担医药费和部分误工费,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小闫申请工伤赔偿困难重重。
“现实中,多数建筑工人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时,在依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就面临很大的困难。
针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因劳动关系难确认、导致工伤认定难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强化劳务用工管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为便捷快速进行工伤认定提供条件。
在劳动关系材料审核方面,《意见》明确要求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等证据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亮点4
发包单位违法分转包 将担工伤赔偿责任
现实中,很多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严重损害到伤者权益。
如果用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意见》明确将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为了进一步降低工伤维权门槛,《意见》还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流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认定;要求人社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积极探索实行工伤认定和鉴定材料的网上申报办法,提高认定鉴定工作时效,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待遇保障。
亮点5
以社会平均工资 为“本人工资”待遇基数
通常来说,用人单位按照实名制逐月为职工申报参保缴费,缴费周期固定、参保人员名单准确、参保关系也很清晰。然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保费是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的,并没有缴费工资基数,相对按单位参保方式缺乏了很多基本信息;同时,按建设项目参保的施工人员为短期参与项目施工,工资结算方式灵活多样,不同于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因此需要合理确定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以及确定计发待遇基数等问题,否则无法实现工伤人员的待遇保障。
因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工伤保险期限终结的待遇处理问题、“本人工资”的计发基数。
《意见》规定,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为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由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备案,确认该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为避免出现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1至4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保障,其长期待遇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该项目的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为适应建筑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意见》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应该说,这里选择了现行统计发布数据中最高的一个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更加有利于保障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待遇权利。”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
亮点6
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执法协作机制
建筑业工伤保险涉及部门多,工伤维权时该找哪家?为此,《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人社、住建、地税、安全监管、总工会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各司其职、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有关信息。
在执法协作方面,《意见》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住建部门应予配合;对经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经依法查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业企业,住建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共同推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意见》还提出相关部门要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工伤预防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建筑业工伤预防项目的开展,切实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
此外,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还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发挥工会组织工伤维权监督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时,针对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企业反映其在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维权方面存在相似情况的问题,规定了上述专业工程施工企业,也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