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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受雇于昆山某铝业公司,公司与之协商不缴社保,但小赵不幸在工作中受工伤,公司是否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呢?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1年5月初,赵华从湖北老家到昆山打工,受雇到昆山铝业公司操作工。进入公司后,赵华与公司协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签字确认,不幸的是,到了2012年年底赵华在机械伤害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经劳动仲裁后,裁决公司赔偿赵华工伤保险待遇近15万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是赵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员工发生工伤,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昆山某铝业司支付赵华工伤保险待遇近15万元。
法官提醒: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应该依法及时缴纳,对于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均是保障,切勿等发生工伤后才后悔莫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