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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突遭车祸,不凑巧的是未搭乘公司的员工接送车。劳动部门认定为,但公司不认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劳动局撤销。昨据南长法院透露: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周某是锡城一家纺织公司的职工。去年3月18日下午6时,周某下班后搭乘同事的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车祸,致使周某脑部损伤。去年年底,劳动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周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但该公司不服,申请了复议,省劳动厅经复议后仍维持了原裁定。
在审理中,该纺织公司辩称,公司特意租赁了多辆大客车,专门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周某未按公司规定,在接送车未来前便乘坐他人摩托车回家;另外,周某工作的车间的下班时间为晚8点,而事发当天周某擅自早退,所以期间出了车祸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
法律上并没有对职工上下班采取何种交通方式进行限制性规定,下班后如何回家,职工具有自主选择权。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就认定为工伤。至于周某是否早退,纺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不是在下班途中受伤的,该单位的考勤记录也显示员工下班时间具有弹性。因此,法院维持了周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规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