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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着不负责,工伤照样赔5万元
发布时间:2015-09-02 丨 阅读次数:

  2009年7月,杨某应聘到长沙某建筑公司操作机械手,公司提供的招工表上注明了“如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当时杨某也没在意,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当年10月15日,杨某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机械上掉下摔伤,伤残鉴定为八级。出院后,杨某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只同意支付医疗费,理由是双方已约定“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杨某与该建筑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约定的“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无效。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建筑公司支付杨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4.8万元。


  签约条款不合法,认定无效护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职工(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合同中若有“如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属违法行为,合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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