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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13年7月份经面试合格后,被高唐某乳业制品公司招收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月发放,月工资底薪1200元+计件提成,月平均工资2600元左右,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014年4月15日,因受市场的影响和经营不善,公司研究决定暂时停产2个月,待公司贷款下拨后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某多次到有关用人单位应聘,但因年龄偏大、技术单一等原因,全遭到拒绝。出于无奈,李某只好在家等待。6月16日,李某按照公司要求照常到公司上班。在是否支付在家等待期间生活费问题上,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认为:公司暂时停产,自己未能找到适当工作,是公司造成的,应支付生活费。但公司却认为:公司暂时停产,是受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况且李某在此期间也未给公司创造利润,应视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公司不需要支付其生活费。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公司支付停产期间的生活费。
仲裁员组织双方两次协商,耐心细致地讲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88号)第31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某乳业制品公司答应按规定在1个月内支付李某基本生活费3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