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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援助证》如何换成新《援助证》?
发布时间:2013-08-02 丨 阅读次数:
2006年7月15日以来发放的《就业援助证》,应当在2010年3月31日前办理换领新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证件自动失效。
1. 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由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
(1) 原《援助证》
(2) 持证人员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
2. 持证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
(1) 原《援助证》
(2) 户口簿复印件
(3) 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
其中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还需要携带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3. 持证者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的,应及时向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供1寸证件照1张,由其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办理。
另需携带原《援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