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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在用工过程中遇到员工不辞而别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8-12 丨 阅读次数:

       在用工过程中遇到员工不辞而别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如何终止或解除与之劳动合同?无法联系员工本人可否直接公告送达?


    《案例》 某企业一名员工2011年12月底结算完工资后,以家中有事为由,没请假就悄悄离开公司回家过年。2013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出现问题要进行裁员,每名被裁人员都将获得5000元自谋职业奖励,该员工获知此消息后也赶到公司,并递交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公司人事部经理看也没看就丢到一边说:你在两年前已经被公司解除了,是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该员工说:解除我,我咋不知道?双方争辩无果,员工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过一裁两审,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解除该职工没有履行法定的送达程序,因此解除决定无效。
解析:职工不辞而别已经构成旷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2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惩处,但必须做到程序合法。
      

    国家劳动部门在【1995】179号文件《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企业通知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或办理相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居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才可对旷工职工作出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采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法务部  杜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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