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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不签订劳动合同 无权索赔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3-08-22 丨 阅读次数: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很多员工也以此为由,在不订立时,要求公司赔付给自己双倍工资。可在一些情况下,员工索赔双倍工资的诉求往往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驳回,这又是为什么呢?

 

    自主不签合同无权索赔

 

    蔡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试用期两周,试用期合格后为其签订劳动合同。两个月很快过去了,蔡某和其他应聘者表现很好,所以公司打算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可就在此时,蔡某的同学又为他介绍了另一份工作,工资略高于蔡某现在工作的公司,蔡某开始有些犹豫了。在公司人事部门电话通知他签订合同,蔡某没有按照日期到公司签订合同,但也没有表示不签合同。

 

    一周后,蔡某还是决定与之前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公司人事表示,蔡某错过了签合同的规定时间,所以公司对他不予录用。蔡某对此答复十分恼火,他知道自己已经失去了这个工作机会。蔡某认为,自己到公司进行销售工作两周,这期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所以公司应当对自己进行双倍工资的赔偿。

 

    解答:

 

    《劳动合同法》有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以两个条件为前提的,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当归咎于用人单位。蔡某案例中,这两个条件都不符合。蔡某没按照人事部门规定的日期签订合同,有错在先。公司拒赔双倍工资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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