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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5 丨 阅读次数: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9日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人力社保部、财政部 《关于东部 7 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32 号) 和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2] 282 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条件

 

  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扩大支出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 24 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合理合规。

 

  二、实施时间

 

  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时间延长到修订后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三、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扩大支出的享受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扩大支出具体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主要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以下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和困难企业岗位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上述有关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 [2009]10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实施意见》(杭政办 [2011]10 号)及其配套政策执行。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杭人社发 [2011]352 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执行至 2012 年底止。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

 

  (一)对稳定就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 2 年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劳动关系稳定,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 3% 的 1000 人以下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小于 1% (含 1% )的,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 50%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在 1% 和 3% (含 3% )之间的,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 30% 。

 

  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 年内只能享受 1 次,且不得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同时享受。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连同本单位已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托收单复印件、上年度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说明、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等资料,在次年 9 月 30 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可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暂执行至 2013 年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中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2014 年,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项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为止。

 

  (三)对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 、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自 2012 年起,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 2 年以内的本地生源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本政策执行至 2014 年底,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项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为止。

 

  2 、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 2 年内的本地生源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 1000 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两项补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享受。

 

  (四)对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持《杭州市失业证》的人员和毕业 2 年以内的本地生源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给予一次性 1000 元的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统筹地区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 10 亿元以上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 5% ;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 10 亿元以下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 15% 。

 

  试点结束之日,根据期末小额贷款余额调整担保基金额度,超出额度部分的担保基金中,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投入部分必须返还。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使用额度

 

  在确保扩大支出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 24 个月以上(含 24 个月)的前提下,试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当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 30% 。

 

  (二)申请拨付程序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申请拨付的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参照《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劳社就 [2009]291 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资金使用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政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 [1998]52 号)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 [1999]22 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

 

  (四)财务科目调整

 

  失业保险基金试点支出项目调整后,按照现行失业保险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 5 个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 ---- 东部试点地区扩大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支出”科目下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 5 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六、工作要求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原有试点政策,根据本地区就业工作实际,统筹做好年度促进就业资金使用规划,处理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关系,按照两项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两项资金严格实行分账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安排等问题,努力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

 

  七、其他

 

  本意见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 [2006]197 号)、原市劳动保障局、原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杭劳社就 [2009]331 号)、《关于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园内大学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的通知》(杭劳社就 [2010]214 号)同时废止。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试点政策调整方案及调整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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