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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非劳动关系越来越多,非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保障政策倾向已明确。
6月30日,浙江人社厅等3部门联合发布《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自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预计惠及超过200万劳动者。
大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群众演员等7类人员适用,年龄限定16-65周岁
根据《办法》规定,7类特定人员具体为:
(一)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 65 周岁);
(二)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三)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的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
(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六)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
(七)由第三方平台服务机构或平台统一管理,参与影视、舞台剧制作的群众演员。
新业态劳动者、群众演员分别执行五类、三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目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为一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左右。
为特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险是强制的吗?
强扭的瓜不甜。
用人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上述从业人员缴纳单工伤。
既然企业可自愿选择,那原来缴纳社保的员工能改成只缴纳工伤险吗?
当然不行。
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为先行参加或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为特定人员缴纳单工伤就等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这点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还需通过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劳动者在多个单位工作如何缴纳?
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招用同一人员的,各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分别为其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在多方用工下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谁来担责?
多重参保的特定人员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其受伤时正在工作或执行派单任务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受伤时执行多个派单任务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确定用人单位责任。
特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不实施补登记和补缴。
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实施补登记和补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应缴未缴的除外),不予退费。
这,很严格!
特定人员因工伤停工工伤保险关系不终止。
特定人员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在其停工留薪期内,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相关补助金按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特定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目前,江苏、广东、青岛、杭州、四川、西安等地都允许为特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可不同省份对特定人员的范围圈定有差异,就比如广东、杭州、西安就包含了新业态从业者。
单工伤作为属地化的政策,在跨区域适配度上或将要走的路更长。
但毋庸置疑的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非劳动关系越来越多,非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保障政策倾向已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