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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辽宁发文鼓励有条件企业试行育儿假
发布时间:2020-05-25 丨 阅读次数:

  近日,辽宁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目前,我省有3岁以下婴幼儿近85万人,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人民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为促进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意见》提出加快建立促进辽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居住区要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意见》明确,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统筹城乡发展、选址安全适宜、设计符合规范、场所面积适度、配套设施齐全。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选择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远离污染源,不得临近加油(气)站、输油输气管道,高压供电走廊不得穿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以保障安全为先。


  《意见》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要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基本设施。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指导


  《意见》提出,通过落实休假政策、保障工作权利、提供照护方便等,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


  用人单位应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的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但如此,还要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等设施,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哺乳时间,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哺乳室),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同时,还要加强保育服务,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要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也要做好,诸如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新建改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意见》提出,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同时,也要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政府要优先支持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各地区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


  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意见》强调,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


  加强卫生监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1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抽查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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