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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浙江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
发布时间:2017-12-12 丨 阅读次数: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保监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涉及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建立贫困人群大病保障倾斜机制、规范大病保险商保承办等方面。


  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


  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


  规范筹资方式


  政府、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


  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筹集,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


  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


  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各设区市根据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结构、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完善特殊药品管理


  根据浙江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通过竞争性公开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临床疗效明确、群众需求较强、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药品,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对贫困人群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各地可通过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建立健全大病精准救助机制


  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继续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大病保险。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加大救助力度,进一步减轻贫困人群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人群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明确大病保险商保承办模式


  在基金精算平衡、不增加政府过高投入的前提下,大病保险商保承办模式可选择政府购买经办服务与激励考核相结合模式,也可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盈亏共同分担的购买大病保险产品模式。


  完善大病保险招投标机制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保监局等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若干家具有承办浙江省范围内大病保险业务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


  各设区市在省定商业保险公司范围内,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和政府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择优选取1家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承办全市范围大病保险业务。各设区市医保经办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承办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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