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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开发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需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备案
发布时间:2015-01-16 丨 阅读次数:

  今年3月1日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规定同时指出,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开发区内制造型企业数量不少,在这两年过渡期里,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具体应如何处理和转变?

 

  尽管实际操作起来还有不少困难,但今后劳务派遣逐步规范将是大势所趋,企业应该不继续观望,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各自做好落实方案,并将调整用工方案报于开发区人劳局备案。

 

  7月25日至2014年9月25日,用工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杭州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表》。具体操作上,相关用工单位可以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杭州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表》。(点击快速下载)

 

  另外,凡属备案范围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用工单位,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据了解,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上使用。其中辅助性岗位的界定最模糊,也就成了劳务派遣的主力军,被统称为临时工。

 

  此次《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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