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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方式要公示、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此外,对于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先来说说《办法》中所称的工资有哪些?据了解,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只要涉及到以上所说的这些报酬,都要遵照《办法》的规定来办。
而且,工资发放的时间也是有讲究的,并不能完全按照企业老板的心情来办事,《办法》中明确规定,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劳动者拿的报酬并不是全日制用工工资的话,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某个计时企业兼职,每半个月就可以领一次报酬。
2、碰到节假日只能提前不能拖后
之前小编也听到这样的抱怨,每逢节假日,老板发工资都会拖拖拉拉,肯定要拖到节后再发,这让“月光族”面临过节没钱花的尴尬,不过,这次的《办法》规定,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当然,如果劳动者请的是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来上班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不支付其相关时间的工资。但是要是劳动者是病假(并非工伤),企业是需要支付其工资的,而且支付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到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在享受国家法定的假期时,比如年休假、产假、哺乳假等,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不能随意扣除。
3、班要上得明白,钱要拿得清楚
不少企业员工在应聘时就被告知一件事——“在公司,个人工资数额属于保密事项,不得与同事共享。”以至于有很多人无法得知同事薪水待遇如何,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薪水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而这次的《办法》有规定,《办法》规定,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而且,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或许你还是不知道你的同事拿多少薪水,但是你一定可以非常明白,你打的这份工应该可以拿到多少钱。值得一提的是,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4、企业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还要说的是,企业支付工资需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年。
如果劳动者要离开工作岗位了,这其中包括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但是,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的,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5、施工总承包企业将设工资专用账户
每到春节前夕,各地有关部门以及当地媒体就会干一件事——帮外来务工人员讨薪,其中最容易被欠薪的,要属建筑工地上的体力劳动者,“工头拿不到钱,就没钱付给我们”。
针对这一情况,此次出台的《办法》特别作出了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也就是常说的专款专用,这笔款项只能用于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
6、责任更加明确,防止“踢皮球”
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那么,将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总之,不管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此前如何约定工资支付方案的,都不能“踢皮球”,要先解决工人工资问题。
此外,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当然,除了建筑行业,其他行业碰到欠薪的事情,也是有人管的。据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建立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拖欠工资事件。总之,拖欠员工工资这样的事件是不能被容忍的。
7、企业克扣工资,最重将被罚10万
最后来说一下责任,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是要受到处罚的,这些规定不仅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要看清,企业主更要好好查看,不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官方数据显示,每年年共有数千万人弃缴社保,意味着大量的工作者中断缴费,这其中:
一边是务工人员为着养老发愁,一边是断缴或主动不参保,这一部分的人对于社保是采取不信任和及其矛盾的态度。
对于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工作不稳定和流动性大,随时面临失业,社保就随时可能断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