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性降低余杭区企业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7-19 丨 阅读次数: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16〕29号)文件精神,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关于临时性降低在杭企业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04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本辖区内企业实施临时性降低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次临时性降费的对象为已依法参加余杭区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降费标准 从2016年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每年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实行临时性减征1个月,下调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0.2个百分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征收。 三、操作衔接 (一)临时性降费期间,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与地税部门的业务对接工作。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当月的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医保个人账户中应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划入,减征造成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部分,先由历年结余资金予以弥补,仍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三)生育保险费率由1.2%下调至1%。 (四)临时性减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分别安排在2016年9月和2017年9月(所属期分别为2016年8月和2017年8月),下调生育保险的具体操作时间从2016年7月开始实施,涉及2016年2月、3月、4月、5月未享受的生育保险减征费额,于2016年7月在当月应征费额中核减,单位缴费基数以核减月基数为准。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应保持在9个月以上,生育保险费率不低于0.5%且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应保持在9个月以上,以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财 政 局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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