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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5年我到某单位工作,由于单位效益不好,我被安排待岗,单位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0年我又被一家合资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该合资企业每个月发给我3500元的工资,包括加班费。由于工作繁重,我在该合资企业工作基本没有休过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2009年5月,合资企业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拒绝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理由是我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与该企业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首先,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形式上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目前关于双重劳动关系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同时在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形成多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却不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为另一家单位提供劳动,并领取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可,但该法并没有进一步对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待遇作出更清楚的规定。其次,从劳动者的劳动付出应当得到相应回报的角度来说,您在该企业加班加点工作,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标准向您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