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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向单位辞职,结果领导同意我走人,并嘱咐我要办理好工作交接。我一切照办了,但在结算工资时,单位又提出我没有提前30天通知,故相关手续还要等一等,不肯出具解除合同证明。问题是我下家都已经找好了,这不是明摆着刁难我吗?当时领导答应我走的,这不是已经协商一致了吗?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我可否执意走人?
【律师解答】
律师:依据法律向你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是职工的法定义务,职工千万不能将此视作可有可无。这里作为劳动者一定要警惕的是,辞职行为的提出,必须留有三方面的证据:一是书面辞职书而不是口头的,二是已经送达单位,三是已经提前了30天。否则万一碰到单位耍赖就会被动。
第二,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协商一般是单位主动提出的,也必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作为辞职,单位一般是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的,所以单位怎么会在你本人辞职的前提下而认可你们是“协商一致”解除的合同呢?岂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当然,现实用工中确实有“当即同意走人”的说法和做法,但作为劳动者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单位同意立即走人而不用等满30天的证据,否则怎么来证明单位已经免除了你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呢?
第三,作为已经找好下家的劳动者,一定要注意衔接新单位的报到时间,至少要留出一个月的提前量,否则就又被动了,你现在就是如此。目前你要么跟新单位协商一下,不行就只有找原单位商量,但此时有的单位则会“趁火打劫”,即扣掉劳动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问题是若劳动者不愿意损失一个月工资而执意走人,单位将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作为劳动者千万不能盲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只有当职工提前30天通知并办理好工作交接之后,单位才会启动退工手续并与职工结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