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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咨询: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究竟能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
答案是:不能。
各省前些年出台过很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但人社部、财政部在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叫停了这一做法。
叫停的主要涉及“以个人身份补缴”等不符合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时,应当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应缴未缴的年限为准,不得任意增加缴费年限。
文件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
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退休时,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允许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下面是社保补缴中的几个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那达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怎么办?
仁本解答:
两个办法:
1、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费,延长缴费满5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领取养老金。
2、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没有参保缴费的人员,能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仁本解答:不能。
但是也有特例!
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参保手续而存在社保争议的,职工该如何参保缴费?
仁本解答:因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存在社保争议,而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可以一次性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