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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孙某,男,23岁,某建筑公司临时工。
被诉人:某省龙府建筑公司。
案情:
申诉人于1990年5月10日在被诉方公司做力工。1991年11月,在维修省政府家属宿舍时在五楼的拐角处堕下摔成重伤,被诉人当即送往市五院抢救治疗。1995年3月,被诉人提出不再支持医药费。故申诉人到申诉,请求:1、支付医疗费;2、补发工资;3、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于1991年在龙湾公司(后改为龙府公司)做力工,日工资10元,双方没签订。1991年11月8日下午,申诉人在维修省政府家属楼时,五楼的拐角处有两个窗口相隔约一米左右,申诉人为省事,违反规定,从五楼一个屋的窗口往另一个窗口跳,堕下摔成重伤。被诉人随即将其送至市第五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肘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臂骨粉碎性骨折,右脚关节骨折。住院治疗未终结。至1993年,被诉人停止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1994年11月份以后,申诉人欠市第五医院5624.39元。1995年3月,被诉方提出不再支付医药费。
分析意见:
申诉人在工作过程中负伤,是属因违章作业造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范围,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市法院法医室鉴定,申诉人为右肘僵直、右怀关节僵直骨盆骨折,其中右肘关节可实行人工关节术,费用计5000元。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七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被诉人支付1993年以后拖欠申诉人的医药费5624.39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右肘关节人工关节术所需治疗费5000元;
3、支付1991年11月至1994年11月治疗期间的工资(月工资300元标准)10800元;
4、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生活补助费共计25500元;
5、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交通费,按实际票据计算;
6、案件受理费20元、处理费411.4元,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