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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于2005年12月5日入职某广告公司,担任业务员。2006年3月8日,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06年3月8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8年2月1日又续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2009年2月1日合同到期后,某广告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称系张某拒绝签订,当张某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9年7月21日,张某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某广告公司提出辞职,并于2009年7与27日离职。2009年10月30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裁决某广告公司支付张某2009年3月2日至7月27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4468.29元。双方均不服该战功才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广告公司支付张某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7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国劳动法及实施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2009年2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某广告公司客观上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继续聘用其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广告公司在发现张某拒签劳动合同后,并未依法书面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故仍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故对于张某主张的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7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合理部分,判决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