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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括
员工来某2024年6月入职A公司,担任直播运营,并签署了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因其入职后工作态度消极,且工作业绩指标较差,于是A公司在其入职两个月后向其送达了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和劳动关系解除通知,来某向A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A公司告知其试用期解除公司无需支付补偿,来某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
A公司的辞退程序是否合规,来某的经济补偿金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前置条件是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实务当中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完整程序包括。
1、员工入职时签署岗位录用条件说明书,明确岗位录用条件。
2、用人单位对该岗位有明确、客观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并经员工签字确认。
3、按照试用期考核标准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A公司在来某入职时未明确岗位录用条件、也没有制定成文的试用期考核标准,未经考核程序、留证即通知该员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并解除劳动关系,很容易被仲裁委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承担“2n”经济赔偿金。
三、经验反馈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
解除程序: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个只适用于试用期内,如果过了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则没有限制,但是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支付补偿金,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也即“N+1”的“1”。
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一次考察即可,但是对于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的,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培训前后的两次考察。
解除条件: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需要证明:1、录用条件和试用期考核标准是什么?2、录用条件和试用期考核标准已提前告知劳动者。3、劳动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录用条件和试用期考核标准应当清楚、明确、客观。
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需要证明:员工的能力不能胜任工作,且须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是根据客观标准和合理评价流程得出。并且在第一次考核后提供了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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