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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括
刘某2020年5月经A公司派遣入职杭州B公司,因考虑可能需要在异地挂靠专业证书,遂与用人单位A公司协商暂不在工作地缴纳社保。考虑到不缴纳社保所涉风险,用人单位要求刘某出具了承诺书,写明要求公司不缴纳社保的理由并保证不要求单位承担任何责任。2024年刘某因琐事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于是向用人单位A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提起仲裁,以A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二、争议焦点
刘某的被迫离职是否成立,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某此前出具了承诺书,明确系个人原因要求公司不缴纳社保,尽管该承诺书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是能够证明对于未给刘某缴纳社保一事公司并无主观恶意。对于此种情形下员工是否有权提出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同的地区存在不同的裁判规则,上海、浙江等地认为该情形下不缴纳社保不属于用人单位过错,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而北京、河北等地更倾向于支持员工诉求。
三、经验反馈
员工要求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如何保存完备的材料以规避风险。
如员工因特殊原因不愿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以证明不缴纳社保系员工提出,并要求员工出具承诺书或书面说明,载明不缴纳社保原因、免责承诺等。虽然浙江等地对于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后又提出被迫离职、并主张补偿金的仲裁诉求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员工仍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因此可在员工入职后按月支付社保补贴(或在薪酬确认单、工资条中载明员工工资中已包含社保补贴并明确补贴金额),如员工后期要求补缴,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返还相应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