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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案
发布时间:2024-08-29 丨 阅读次数:

  一、案情概括


  薛某系公司派遣至某工厂员工,2022年8月14日下班途中,薛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机动车全责,其后薛某诊断为小腿腓骨骨折、软组织挫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9级。事后肇事机动车保险支付了部份医药费、误工费等,薛某未申请伤残鉴定。2023年薛某称肇事方未赔付全部医药费,询问是否能通过工伤保险报销,但一直未提供医药费凭证原件。2024年8月,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医疗共计八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1、薛某是否能够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剩余医药费?


  机动车事故中产生的医药费通常由肇事机动车保险赔付,其中交强险不区分医药费类型,在保额范围内的合理医药费用均予赔付,但三者险如果没有加购“医保范围外用药责任险”超出医药药品目录的医药费三者险不予报销,此时会出现医药费开支与赔付的差额,但三者险不予报销的部分,第一赔付责任人应是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只有肇事机动车驾驶员不予赔付的情况下才可寻求工伤保险赔付,但应当提供费用凭证原件。


  2、薛某在取得肇事机动车保险公司的赔偿后是否还有权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医疗、一次性就业赔偿金?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浙江省内对于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案件的“双重赔付”问题(即同时存在肇事方和工伤保险基金两个赔偿主体的情况下,受伤员工是否能够分别从肇事方和工伤保险基金同时取得赔偿)采取“总额补差模式”即原则上肇事方先行赔付,如肇事方赔付总金额等于或超过工伤保险基金与工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总金额,工伤保险基金不再予以赔付,如肇事方赔付之后,对比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赔偿的总金额,仍有差额,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


  薛某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九级,其工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赔偿金,因其未进行人身损害鉴定,肇事方不予支付伤残赔偿金,仅承担了医药费、误工费,因此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九级工伤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和一次性医疗赔偿金共计八万余元。


  三、经验反馈


  1、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案件是否要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需要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申请才可正常报销医药费,是否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需根据员工伤情、肇事方保险类型、员工保险类型等情况综合判断。多数情况下肇事机动车购买有强制险和三者险,这两类保险基本能够覆盖员工医药费,因此无需考虑工伤保险的医药费赔付问题。考虑到交通事故伤情普遍存在骨折(均能达到工伤十级标准)而很难达到人损伤残十级标准,认定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需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因此在肇事方保险齐全且就承担医药费无异议的情况下,除员工坚持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外,应优先告知员工向肇事方索赔,以延缓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2、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案件是否应要求员工进行人身损害鉴定。


  如员工坚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工伤九级及以上(存在重要部位如胫骨、腰椎、肱骨、头部骨折或其他部位粉碎性/多处骨折/存在后遗症的)应当要求员工与肇事方保险公司沟通,共同指定鉴定机构进行人身损害鉴定,人身损害鉴定十级以上的,肇事方保险公司赔付的伤残赔偿金可覆盖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赔偿金及一次性就业赔偿金,即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无需额外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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