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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长主张二倍工资,法院判决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3-11-29 丨 阅读次数:

  张某于2019年12月入职甲公司,担任店长一职。2020年9月8日,张某向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后该委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038元。


  一审庭审中,甲公司举示了甲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尾页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为张某,证明张某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负责人也要求过张某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未签订合同的原因在张某自己。张某在仲裁庭审时陈述甲公司曾过问过签订劳动合同的事。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从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该双倍工资系一种以用人单位有过错为前提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目的是为了引导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促进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在甲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签字,其工作职责范围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其应明确知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且事实上,甲公司负责人也要求过张某签订合同,只是最终未成功签订。因此,张某作为具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店长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甲公司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系甲公司主观故意,故一审法院对张某的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张某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主张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是否成立。就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系甲公司的店长,代表甲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张某的工作职责范围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其对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享有极大的权利。张某虽称曾向甲公司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拒绝签订,但张某举示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且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而事实上,甲公司负责人也过问过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最终未成功签订。因此,张某作为具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店长,怠于履行订立本人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之后又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不应支持。


  综上,张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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