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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社保缴纳不及时,工伤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25 丨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5年9月11日被芜湖某汽车配件公司录用,该公司在员工入职后即为张某缴纳社保。但因其在上一家公司某快递公司的社保未停而社保缴纳不成功。该汽配公司立即告知张某,要其到上家单位通知停保,次月该公司缴纳社保仍未成功。11月13日,张某在该汽配公司发生工伤,汽配公司为张某申请了工伤认定。现张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双方发生争议,张某提起仲裁,区仲裁院裁决要求汽配公司支付张某工伤待遇。汽配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单位不需要支付该笔费用。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芜湖中院,中院最终判决单位承担工伤费用。


  【评析】


  在用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上述案件里面类似的情形,虽然目前的主流判罚依然是本着照顾弱者的角度去进行裁决裁判,最终都是由用人单位买单。但单位作为此类案件的另一当事人,也是处于弱势地位,承担了很多原本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或是说承担了部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那么对于单位来说,出现此类员工时最好的规避方式有两种:一、及时中止员工的合同履行,待该情况消除后再进行用工;二、购买辅助类型的保险,用以保障基本的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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