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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斌系齐龙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
王小斌向公司出具承诺书:“...公司亦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考虑到自身情况,我自愿不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此产生后果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在职期间,公司未为王小斌参加社会保险。
2020年6月30日,王小斌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
2020年7月23日,王小斌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不能享受失业待遇,要求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
2020年12月3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斌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
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的结果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王小斌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又主张公司赔偿其失业金损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王小斌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由此产生不能领取失业金的责任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且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王小斌通过书面承诺形式明确表示公司已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其考虑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由此产生后果由其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该承诺系王小斌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王小斌亦未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等情形,现王小斌离职后又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公司赔偿其失业金损失,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出现劳动者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做出拒绝用工的决定,但用人单位在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王小斌仍然提出不上社保并做出后果自行承担的承诺,公司在此种情形下没有让其丧失工作机会,仍然给予了其工作岗位,由此并不能以此对用人单位做出完全否定的价值评价,并且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因自己主动放弃上社保而全无保障,其仍然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主张权利保护,并且本案中公司亦同意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同时,失业保险金利益并未因此次未上保险而全然丧失,在以后仍然有机会可以再行申领。
综合上述情形,王小斌自行承诺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且作出了后果自行承担的意思表示,但离职后又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失业保险损失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得到支持将损害公平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诚信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准则相悖,故一审法院对王小斌请求公司承担失业保险金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王小斌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
王小斌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应当依法支付由此造成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审法院: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得到豁免。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小斌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由此产生失业金待遇损失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得到豁免。
本案中,王小斌虽书面承诺因其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承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王小斌主张公司承担失业金待遇损失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小斌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如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王小斌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