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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天华于2010年4月15日入职上海复出公司。
2017年1月10日、2018年1月10日,公司分别向谢天华发出两份年休假征询单,谢天华在该两份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并在表上签字确认。
2018年7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2018年10月16日,谢天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15天和2018年度8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6,919.54元,谢天华称在年休假征询单上签字是被迫的。
仲裁委对谢天华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谢天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根据谢天华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显示,谢天华已明确表示放弃2017年度与2018年度的年休假。
谢天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谢天华也未能证明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所为,故对谢天华要求复出劳务公司支付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11,034.4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谢天华不服,需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谢天华系自愿放弃年休假,又要公司折算工资缺乏依据。
本院认为,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两份“年休假征询单”显示,谢天华已书面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谢天华虽称系被迫签字放弃带薪休假,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故本院认为,谢天华系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其现要求公司因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而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缺乏依据。故对谢天华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谢天华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无证据证明“年休假征询单”是在欺诈、胁迫情形下签署,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高院认为,根据谢天华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等证据,谢天华并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签署“年休假征询单”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原审认定谢天华已明确表示放弃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年休假,对谢天华关于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折抵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谢天华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