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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3日,赵小静入职圣元商业公司,职务为职业顾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员工请假程序需按照公司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后向批假人销假,未经批假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凡连续旷工三日者,一概以违纪辞退,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019年12月13日,因奶奶生病晕倒住院,赵小静发微信向部门领导金经理请假5天,由于假期长,金经理无审批权限,告知赵小静需向公司监事请假,赵小静随即向监事电话请假对方没有接听,发微信请假未获回复。在此情况下,赵小静未出勤。
2019年12月19日,公司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为赵小静未履行请假手续,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6日擅自离岗至今未归,公司多次与赵小静联系均无法联系,已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赵小静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法院查明,赵小静提交的一份疾病证明书,上面载明:“彭某仙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8日在我院我科住院治疗”,以及村委会证明,上面载明:赵小静与彭某仙系祖孙关系。
赵小静从2019年1月13日到公司工作至2019年12月16日解除合同,共工作11个月,公司发给赵小静的报酬底薪加提成共计70,419.42。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无疑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具有进行惩戒的权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
劳动者应善意履行、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对用人单位能够善意、宽容、合理地履行管理权抱有合理地期待。
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精神,以及公司方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赵小静提出请假,是赵小静的权利。当然,是否批准,这要看赵小静的请假事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案中,赵小静因其祖母突然生病住院,在微信工作群中先后向部门经理和监事请假5天均未收到回复,随后向监事盛全电话请假,未接听。赵小静认为,其向公司已经说明了请假原因,是因为祖母生病住院而请假,望其批准,但是并未得到公司回复,赵小静和公司就这一事产生了争议。
赵小静请假事出有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除合理安排工作外,应对员工的合理请假事由作出人性化的安排。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赵小静请假事由符合情理,作为用人单位对赵小静申请不作任何回复,也未明确表示不准赵小静请假。公司的消极行为,实属对其员工的不负责任。事后公司以赵小静无故旷工,违反公司单位的规章制度辞退赵小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赔偿金的数额,赵小静11个月的总收入为70,419.42元,平均月收入6,401.76元。赔偿金为:月工资×1个月×2倍=12,803.52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赵小静赔偿金12,803.52元。
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