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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李某2018年6月4日入职A公司担任叉车工,双方约定工资4500元/月,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年6月12日,李某因工作原因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李某受伤后一直在治疗和休息中。2018年7月23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3月29日被鉴定为伤残八级,此后李某未上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 2019年5月4日,李某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7月4日至2019年5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及各项工伤待遇。 A公司答辩称,公司将依法核算、支付工伤待遇;但对二倍工资问题有异议。 A公司认为,李某入职刚一周就受伤了,公司未来得及与李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后李某住院治疗休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公司。 因此,A公司要求驳回李某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争 议 焦 点
李某主张工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仲 裁 结 果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双方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仲裁请求。
案 例 分 析
对本案争议焦点,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某工伤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A公司未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属实,因此A公司应支付另一倍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A公司本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此期间李某受伤,随后李某未再回A公司工作,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和实际进程因客观原因中断。 这一情况不符合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另一倍工资的情形。因此,李某主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仲裁委最终采用了第二种观点。该种处理方式避免了照搬硬套单一法条,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性,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符。 具体理由如下:
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及更好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未明确发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方是哪一方,实践中,在处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时,执法和司法机构一般将主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安排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签。也因这一原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罚则。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起的纠纷中,劳动者也大都依据该条款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但此类案情多是在劳动者正常履职的基础上发生此类纠纷。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李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所涉期间,其并未提供正常劳动。
首先,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2018年6月4日,A公司只要在同年7月4日前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符合法律规定。 当年6月12日,李某因工受伤,无法提供劳动、正常履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因李某受伤而中断,应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应延后至李某康复上班。 其次,李某受伤后停工接受治疗和休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该工资系依法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能作为计算二倍工资的依据。 最后,李某在伤残等级鉴定后、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前,未再返回上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此种情形下,公司可以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李某只享受职工伤残待遇及工伤医疗待遇,并不存在工资,又何谈该期间的二倍工资。 综上所述,李某主张工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