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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中暑,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发布时间:2021-04-28 丨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熊某于2013年6月进入某五金企业磷化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其所在的磷化车间主要由磷化池及一条运输流水线组成。磷化池里装的是常温液体。该生产车间在夏季6月-9月期间时,除在各生产车间配大功率电风扇外,中午时段还配工业冰块及降温措施,室内温度要比室外低5度左右。7月的某一天,当地气象部门发布了高温预报,气温在27度至37度。当日晚,熊某在车间加班时,感觉不舒服,便回到宿舍休息,后昏倒被工友送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熊某患的是热射病(中暑)和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熊某经多方治疗,病情得到缓解,却落下了严重的病根。在2014年10月份,熊某委托家属提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支付病假期间的原工资待遇、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


  处理结果:


  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熊某71000元


  争议焦点:


  熊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熊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作中中暑,是不是能得到职业病的诊断呢?向来有不同的说法。那么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明确定义职业病,该条文:‘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发(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中,已把中暑列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根据这点,就是否能得出只要是工作中暑就能得到职业病的诊断呢,答案是否定的?能否得到职业病珍断或鉴定,还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9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来诊断。从这两个条款中我们可以得出,职业病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定义的,病因要与职业具有关联性,与职业没有关联性的则不是职业病,反之可以界定为职业病。比如你是白血病患者,由于你在企业是从事油漆工作,尽管可能实际患病与油漆工作无关,但也能界定为职业病,相反,即使你的病因可能与油漆有关,但如果你不是从事油漆工作的,你仍然不能界定为职业病。同理,工作时中暑,能不能被诊断为职业病,主要还是看与劳动者职业有没有关联性。据此,工作时中暑能不能得到职业病的认定,还要看中暑者从事职业有无关联性,简言而之,主要看中暑者是不是在高温作业环境工作岗位上发病的。


  什么是高温作业环境?高温作业环境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三款中明确规定的。通俗点讲,是指生产场所每小时散热量大于20kcal/m3;或工作地点气温在寒冷和一般地区超过32℃、炎热地区超过35℃;或热辐射强度超过1cal/cm2或气温在30℃以上,相对湿度超过80%以上的作业,都称为高温作业环境。通常分为三种类型。(1)高温、热辐射作业:这些生产场所的气象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而相对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如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轧钢等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车间;搪瓷、玻璃、砖瓦等工业的窑炉车间;火力发电厂和锅炉房等。(2)高温、高湿作业:这种场所的气象特点是气温、气湿高,而辐射强度不大。主要是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水蒸汽或生产上要求车间内保持较高的相对湿度所致。如印染、巢丝、造纸等工业中液体加热或蒸煮时,车间气温可达35℃以上,相对湿度常高达90%以上。潮湿的矿井内气温可达30℃以上,相对湿度达95%以上,如通风不良就会形成高温、高湿和低气流的气象条件,即湿热环境。(3)夏季露天作业:夏季在农田劳动、建筑、搬运等露天作业中,除受太阳的辐射作用外,还接受被加热的地面和周围物体放出的辐射线。露天作业中的热辐射强度较低,但其作业的持续时间较长,加之中午前后气温升高,形成高温、热辐射的作业环境。


  本案中的熊某是不是在上述高温环境工作上引起的中暑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从磷化处理的工艺流程 ‘除油→除锈→水洗→中和→表调→磷化→水洗→钝化’及案例上熊某所从事环境描述上看,是明显不符合高温、热辐射和高温、高湿作业环境的。


  其次,虽然当日最高气温是37℃,但熊某并非露天作业,也不属于高温天气作业情形。


  因此,本案中熊某不是因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导致中暑,从本案例描述中,我们可以推断出,熊某可能 是由于长时间工作带来免疫机能下降,导致工作时发病,因对中暑危害性认识不足,未及时就诊,导致落下了严重病根。熊某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但在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前提下,确实不符合《防暑降温管理措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享受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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